1 .接受條款及條件
本 文 中 所 使用 的 詞 彙 「 宏 景」 及 「 本 公 司 」 , 指 經 營 及 管 理 此 網 站 及 其 他 網 站 (「 網 站 」 , 「 本 網 站 」 ) 所 提 供 的 若 干 宏景商業 服 務 ( 「 服 務 」 ) 由 宏景網 站 提 供 的 服 務 , 可 透 過 個 人 電 腦 輸 送 渠 道 及 無 線 通 訊 渠 道 獲 取 , 這 些服 務 (「 服 務 」) 包 括 提 供 上 述 商 業 服務 。
本 文 中 所 使用 的 詞 彙 「 閣 下 」 及 「 用 戶 」 , 指 基 於 任 何 原 因 或 任 何 目 的 使 用 服 務 的 所 有 個 人 及 / 或 實 體 。 本 文 所 使 用 的 詞 彙 「 內 容 」 指 所 有 或 任 何 數 據 、 文 字 、 按 鈕圖 標 、 連 接 、 HTML 代 碼 、 商 標 、 軟 件 、 音 樂 、 聲 音 、 照 片 、 圖 像、 靜 止 圖 片 、 移 動 圖 片 系 列 , ( 無 論 是 動 畫 與 否 ), 錄 像 、 商 品 、 產 品 、 廣 告 、 服 務 或 其 任 何 編 排 或 組 合 、 及 在 任 何 網站 或 網 頁 上 可 能 出 現 的 任 何 其 他 內 容 或 材 料 。
宏 景 根 據 以 下 使 用 條 款 及 條 件 ( 「 條 款 及 條件 」) 向 閣 下 提 供 服 務 , 該 等 條 款 及 條 件 可 能 會 由 本 公 司 不 時 透 過於 網 站 公 佈 經 修 改 的 版 本 而 予 以 更 新 及 修 改 。 某 些 服 務 可 能 會 受 到 額 外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規 限 ,該 等 額 外 條 款 及 條 件 將 在 閣 下 表 示 有 意 使 用 該 等 服 務 時 知 會 閣 下 。 該 等 額 外 條 款 及 條 件 已 通過 接 及 於 此 納 入 條 款 及 條 件 。 閣 下 接 受 條 款 及 條 件 , 並 同 意 在 閣 下使 用 任 何 服 務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進 入 網 站 或 使 用 網 站 內 任 何 資 料 時 受 其 約 束 。 若 閣 下 不 接 受 條 款及 條 件 , 則 閣 下 不 得 且 不 應 進 入 網 站 或 使 用 其 提 供 的 服 務 或 資 料 。 若 閣 下 對 條 款 及 條 件 或 對進 入 或 使 用 網 站 尚 有 任 何 疑 問 , 可電 郵 與本 公 司 聯 絡 。
2 . 服 務 介 紹
除 非 另 外 明確 表 明 , 否 則 所 有 服 務 連 同 任 何 增 加 或 提 升 目 前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的 新 功 能 , 均 受 條 款 及 條 件 約束 。 閣 下 知 悉 並 同 意 , 服 務 乃 以 「 按 現 狀 」 基 準 提 供 , 且 宏 景 無 須 為 任 何 服 務 的 時 效 性 、 刪 除、 錯 誤 提 供 或 未 能 提 供 而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。 閣 下 知 悉 , 服 務 的 技 術 處 理 及 傳 輸 可 能 涉 及
- 透 過 各 種 網 絡 進 行 傳 輸 ; 及
- 為 遵 循 或 適 應 連 接 網 絡 或 裝 置 而 作 出變 更 。
因 此 ,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, 倘 由 於 任 何 通訊 網 絡 或 提 供 接 駁 的 任 何 方 面 發 生 延 誤 或 失 效 以 致 任 何 服 務 全 部 或 部 份 失 效 或 無 法 獲 取 全 部或 部 份 該 等 服 務 , 宏景概 無 須 承 擔 責 任 。
3. 宏 景 的 隱 私 政 策
個 人 識 別 資料 須 受 本 公 司 私 隱 政 策 規 管 。 請 參 閱 本 公 司 隱 私政 策。
4. 用 戶 行 為
透 過 網 站 刊登 及 接 達 之 任 何 內 容 , 無 論 公 開 刊 登 或 私 下 傳 輸 , 均 屬 提 供 該 等 內 容 的 人 士 之 責 任 。 此 即 表明 , 提 供 內 容 之 人 士 , 而 非 宏景, 須 對 其 透 過 服 務 上 載 、 刊 登 、 以 電 子 郵 件 發 送 、 提 供 或 以 其他 方 式 傳 輸 之 內 容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。 宏景並 不 控 制 透 過 服 務 刊 登 的 內 容 , 因 此 並 不 保 證 該 等 內 容的 準 確 性 、 完 整 性 及 質 量 , 透 過 服 務 接 駁 內 容 的 用 戶 均 知 悉 並 承 認 , 如 此 使 用 服 務 可 能 會 使他 們 接 觸 令 人 不 快 、 有 傷 風 化 及 令 人 反 感 之 內 容 。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, 宏景均 不 會 以 任 何 方 式 對 任何 內 容 或 ,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任 何 內 容 中 的 任 何 差 錯 或 遺 漏 、 或 因 使 用 透 過 服 務 而 刊 登 、 以 電 子郵 件 發 送 、 提 供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傳 輸 的 任 何 內 容 而 遭 受 的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承 擔 責 任 。
閣 下 承 諾 不使 用 服 務 作 以 下 用 途 :
- 上 載 、 刊 登 、 以 電 子 郵 件 發 送 、 提 供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發 送 閣 下 無 權 ( 無 論 是 所 有 權 , 合 約 權 或 托 管 權 ) 傳 輸 的 或 非 法 、 有 害 、 威 脅性 、 污 蔑 性 、 騷 擾 性 、 欺 騙 性 、 誹 謗 性 或 在 其 他 方 面 令 人 反 感 的 任 何 內 容 ;
- 透 過 使 用 任 何 服 務 傳 輸 虛 假 或 偽 造 的內 容 來 假 冒 任 何 人 士 或 實 體 ;
- 上 載 、 刊 登 、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以 其 他 方式 發 送 、 提 供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傳 輸 違 反 任 何 所 有 權 或 知 識 產 權 (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任 何 一 方 的 專 利、 商 標 、 商 業 秘 密 、 版 權 ) 的 任 何 內 容 ;
- 上 載 , 刊 登 、 以 電 子 郵 件 發 送 、 提 供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傳 輸 任 何 未 經 准 許 之 廣 告 、 宣 傳 材 料 、 「 垃 圾 郵 件 」 、 「 濫 發 郵 件 」 、 「 連 鎖信 」 、 「 層 壓 式 計 劃 」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招 攬 業 務 , 惟 經 本 公 司 明 確 准 許 者 可 除 外 ;
- 上 載 , 刊 登 、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以 其 他 方式 發 送 含 有 軟 件 病 毒 或 足 以 干 擾 、 損 壞 或 限 制 本 網 站 及 / 或 電 腦軟 件 或 硬 件 或 相 關 電 訊 設 施 之 其 他 電 腦 編 碼 、 文 檔 或 程 式 之 內 容 ;
- 干 擾 或 中 斷 服 務 、 伺 服 器 或 藉 以 提 供服 務 之 網 絡 , 或 未 能 遵 守 此 等 網 絡 之 要 求 、 程 序 、 政 策 或 規 定 ;
- 收 集 或 儲 存 其 他 用 戶 之 個 人 識 別 資 訊。
閣 下 承 認 宏景並無 義 務 事 先 對 內 容 進 行 篩 選 , 但 宏景有 權 ( 但 沒 有 義 務 ) 自 行 酌 情 決 定 拒 絕 或 刪 除 可 透 過 服 務提 供 之 任 何 內 容 。 在 不 影 響 上 述 權 利 的 前 提 下 , 宏景有 權 刪 除 其 認 為 違 反 條 款 及 條 件 或 其 認 為在 其 他 方 面 欠 妥 的 內 容 。 閣 下 承 諾 及 同 意 會 評 估 及 承 擔 與 使 用 任 何 內 容 相 關 之 所 有 風 險 , 包括 倚 賴 假 定 該 等 內 容 之 準 確 性 、 完 整 性 及 實 用 性 之 風 險 。 就 此 而 言 , 閣 下 承 認 不 可 以 倚 賴 由宏景創 作 或 提 交 予 宏景之 任 何 內 容 ,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聊 天 室 、 論 壇 、 拍 賣 網 站 及 電 子 購 物 商 場 及 服務 之 其 他 任 何 部 份 所 包 含 之 資 訊 。
閣 下 承 認 及同 意 , 倘 若 根 據 法 例 要 求 或 本 著 真 誠 相 信 為 達 至 ( 但 不 限 於 ) 以 下 目 的 :
- 符 合 法 律 程 序 ;
- 執 行 其 權 利 ; 或
- 對 聲 稱 任 何 內 容 違 反 第 三 方 權 利 作 出回 應 , 有 合 理 需 要 須 保 留 或 披 露 內 容 , 則 宏景可 保 留 或 披 露 有 關 內 容 。
5.資 訊 公 開 披 露
閣 下 在 發 送任 何 內 容 、 其 他 資 訊 或 個 人 識 別 資 訊 前 , 請 檢 查 閣 下 是 否 在 本 網 站 的 公 共 領 域 進 行 發 送 。 倘閣 下 在 公 共 領 域 進 行 發 送 , 則 表 明 閣 下 承 認 自 願 發 送 該 等 內 容 及
- 只 要 閣 下 選 擇 繼 續 在 本 網 站 登 載 該 等內 容 , 則 宏景獲 授 予 全 球 性 免 費 特 許 權 去 進 行 複 製 、 修 改 、 調 整 及 公 佈 該 等 內 容 , 及
- 任 何 人 均 可 使 用 該 等 內 容 , 在 用 戶 之間 用 於 互 發 郵 件 或 聊 天 , 或 將 閣 下 介 紹 給 其 他 用 戶 。 閣 下 自 願 在 公 共 領 域 提 供 的 所 有 該 等 內容 均 不 得 視 為 由 宏景收 集 。
6.賠 償 保 證
倘 若 宏景及 其附 屬 公 司 、 聯 屬 公 司 、 行 政 人 員 、 代 理 人 、 品 牌 共 同 所 有 者 或 其 他 合 作 夥 伴 及 僱 員 因
- 閣 下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而 違 犯 該 等 條 款及 條 件 ,
- 閣 下 使 用 任 何 服 務 , 或
- 閣 下 透 過 服 務 提 交 、 公 佈 或 傳 輸 的 內容 、 其 他 資 訊 或 個 人 識 別 資 訊 , 而 招 致 任 何 索 償 、 訴 訟 、 損 壞 、 損 失 、 及 負 債 , 閣 下 同 意 作出 賠 償 或 為 其 進 行 辯 護 或 使 其 免 受 損 失 。
7.服 務 之 修 改
宏景有 權 在 任何 時 候 及 不 時 修 改 或 暫 時 或 永 久 性 終 斷 服 務 (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) 而 無 須 發 出 通 知 。 閣 下 同 意 宏景概不 就 服 務 之 任 何 修 改 、 暫 停 或 中 斷 對 閣 下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承 擔 責 任 。
8.連 接
本 網 站 載 有 與 萬 維 網 其 他 網 站 或 網 頁的 連 接 , 該 等 連 接 並 非 由 宏景保 持 或 控 制 , 因 此 宏景對 此 概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。 當 閣 下 啟 動 任 何 該等 連 接 時 , 閣 下 離 開 本 網 站 及 接 駁 該 等 網 站 或 網 頁 之 風 險 均 由 閣 下 自 行 承 擔 , 宏景概 不 對 載 於或 從 該 等 網 站 或 網 頁 獲 取 之 任 何 內 容 、 廣 告 、 產 品 或 其 他 資 料 承 擔 責 任 。 閣 下 進 一 步 承 認 及同 意 宏景概 不 對 使 用 或 倚 賴 載 於 或 透 過 任 何 該 等 網 站 或 網 頁 獲 得 的 任 何 該 等 內 容 、 貨 物 或 服 務所 造 成 或 聲 稱 造 成 或 與 之 有 關 的 任 何 損 壞 或 損 失 直 接 或 間 接 負 責 或 承 擔 責 任 。
9.無 線 通 訊 渠 道
就 無 線 通 訊渠 道的 傳 遞 渠 道 而 言 , 閣 下 承 認 設 有 使 用 服 務 功 能 的 指 定 無 線 通 訊 配 件僅 提 供 接 駁 若 干 互 聯 網地 址 , 及 閣 下 僅 能 查 看 本 公 司 之 指 定 軟 件 所 支 持 的 格 式 文 件 , 及 若 干 “Pop Up” 視 窗 可 能 未 能 獲 支 持 。 閣 下 理 解 及 承 認 對其 手 提 電 話 ( 包 括 所 載 的 硬 件 及 軟件 ) 作 出 變 更 、 重 新 配 置 或 任 何 行 為可 能 會 導 致 上 述 設 計 發 生 變 動 及導 致 服 務 中 止 或 不 能 使 用。 閣 下 理 解 及承 認 , 宏景並 非 有 關 無 線 通 訊 配 件的 生 產 商 或 提 供 無 線 上 網 的 服 務 商 。 在 任何 情 下 , 宏景將 不 會就 ﹙ a﹚ 有 關 無 線 通 訊 配 件 或 個 人 電 腦 使 用 或 無 法 使 用 服 務 ; ﹙ b ﹚ 有 關 無 線 通 訊 配 件 或 個 人 電 腦 連 繫 或 無 法 連 繫 無 線 通 訊 渠 道 ; ﹙ c ﹚ 任 何 與 使 用或 無 法 使 用 有 關 無 線 通 訊 配 件 及 / 或 個 人 電 腦 及 / 或 任 何無 線 上 網 服 務 有 關 的 事 項 ; ﹙ d ﹚ 任 何 無 論 是 否 由 服 務 導 致 有 關無 線 通 訊 配 件 及 / 或 個 人 電 腦 上 的 資 料 損 毀 或 損 失 , 附 上任 何 直 接 、 間 接 、 事 故 性 、 特 殊 、 後果 性 或 懲 戒 性 損 失 承 擔 責 任 。
10.豁 免 擔 保
閣 下 清 晰 理解 及 同 意 :
- 閣 下 自 行 承 擔 使 用 服 務 的 風 險 。 在 法例 許 可 範 圍 內 , 宏景明 確 豁 免 任 何 種 類 之 所 有 明 示 或 暗 示 保 證 ,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有 關 適 銷 性 、 適用 於 特 殊 用 途 及 不 侵 權 的 暗 示 保 證 。
- 宏景並 不 保 證
(i) 服 務 將 滿 足 閣 下 的 要 求 ,
(ii) 服 務 將 不 會 中 斷 、 及 時 、 安 全 或 無 錯 誤 ,
(iii) 使 用 服 務 可 能 獲 得 的 結 果 將 為 準 確 或 可 靠 ,
(iv) 閣 下 透 過 服 務 購 買 或 獲 取 之 任 何 內 容 或 商 品 的 質 量 將 符 合 閣 下 的 預 期 , 及
(v) 任 何 軟 件 的 任 何 錯 誤 將 得 到 更 正 。 - 透 過 使 用 服 務 下 載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獲 得的 任 何 內 容 均 由 閣 下 酌 情 決 定 及 承 擔 風 險 , 閣 下 將 對 下 載 任 何 該 等 內 容 所 導 致 的 閣 下 電 腦 系統 及 / 或 無 線 通 訊 系 統 的 任 何 損 毀 或 資 料 損 失 自 行 承 擔 責 任 。
- 閣 下 從 宏景或 透 過 或 自 服 務 獲 得 之 任 何口 頭 或 書 面 意 見 或 資 訊 , 均 不 得 可 構 成 在 條 款 及 條 件 內 未 明 示 闡 明 之 保 證 。
11.責 任 限 制
閣 下 清 晰 理解 及 同 意 , 在 法 律 許 可 的 範 圍 內 , 倘 若 因
- 使 用 或 不 使 用 服 務 ;
- 因 透 過 或 從 服 務 購 買 或 獲 取 的 任 何 內 容 、 其 他 資 訊 或 服 務 或 接 收 的訊 息 或 訂 立 的 交 易 而 導 致 須 購 買 替 代 貨 物 及 服 務 的 費 用 ;
-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或 變 更 閣 下 傳 輸 的 資 料 或 個 人 識 別 資 料 ;
- 任 何 第 三 方 就 任 何 服 務 之 聲 明 或 行 為 ; 或
- 與 服 務 有 關 的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, 所 導 致 之 直 接 、 間 接 、 事 故 性 、 特 殊、 後 果 性 或 懲 戒 性 損 失 (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溢 利 、 商 譽 、 使 用 、 資 料 損 失 或 其 他 無 形 損 失 ) , 宏景將無 須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。
宏景對 用 戶 就服 務 , 儘 管 本 文 的 規 定 , 倘 仍 有 承 擔 的 責 任 , 僅 限 於 有 關 的 交 易 金 額 或 招 致 的 直 接 損 毀 ( 以較 小 者 為 準 ) 。
12.知 識 產 權 及 版 權 代 理 人
宏景遵 守 版 權法 並 希 望 用 戶 遵 守 該 等 法 例 。 未 經 授 權 複 製 、 散 佈 、 修 改 及 公 開 展 示 版 權 作 品 屬 於 侵 犯 版 權所 有 者 權 利 的 行 為 。 閣 下 使 用 服 務 的 條 件 之 一 , 為 閣 下 須 同 意 將 不 會 使 用 本 網 站 侵 犯 他 人 的知 識 產 權 。 倘 收 到 任 何 有 關 用 戶 使 用 本 網 站 侵 犯 他 人 版 權 或 其 他 知 識 產 權 的 通 知 , 宏景有 權 終止 該 等 用 戶 的 登 記 。 倘 宏景收 獲 任 何 涉 及 用 戶 使 用 本 網 站 侵 犯 他 人 版 權 的 通 知 , 宏景將 對 此 進 行調 查 。
宏景將 對 宣 稱使 用 本 網 站 進 行 侵 權 的 指 控 ( 向 「 指 定 版 權 代 理 人 」 所 提 交 的 報 告 , 按 下 文 的 方 式 識 別 ) 作 出 快 速 回 應 。 倘 閣 下 為 版 權 所 有 者 , 或 獲 授 權 代 表 版 權 所 有 者 行 事, 或 為 版 權 的 獨 有 權 所 有 者 , 請 提 交 閣 下 確 信 本 網 站 正 在 發 生 或 已 發 生 該 等 版 權 行 為 的 侵 權通 知 , 並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給 本 公 司 版 權 代 理 人 :
- 閣 下 宣 稱 遭 受 本 網 站 侵 權 的 版 權 作 品的 名 稱 , 或 倘 為 多 個 版 權 作 品 , 則 為 閣 下 宣 稱 遭 受 本 網 站 侵 權 的 版 權 作 品 清 單 ;
- 閣 下 宣 稱 侵 犯 他 人 版 權 的 內 容 之 素 材的 說 明 ;
- 閣 下 的 住 址 及 收 件 地 址 、 電 話 號 碼 、電 子 郵 件 地 址 及 其 他 詳 細 聯 絡 資 料 ;
- 閣 下 的 誠 信 聲 明 , 表 明 爭 議 的 版 權 材料 之 使 用 未 獲 得 版 權 所 有 者 、 其 代 理 人 或 法 例 授 權 ; 及
- 閣 下 的 誠 信 聲 明 , 表 明 閣 下 提 供 資 料為 準 確 及 閣 下 乃 版 權 所 有 者 或 獲 授 權 代 表 版 權 所 有 者 行 事 或 閣 下 持 有 版 權 的 獨 有 權 。 所 有 侵權 聲 明 須 傳 遞 至 宏景的 以 下 「 指 定 版 權 代 理 人 」 :
13.規 管 法 律
條 款 及 條 件將 按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( 「 香 港 」 ) 法 律 詮 釋 及 本 協 議 受 其 法 律 規 管 , 無 須理 會 其 法 律 條 文 之 衝 突 。 閣 下 同 意 閣 下 對 宏景提 出 的 任 何 索 償 須 提 呈 香 港 法 院 解 決 。
14.可 分 割 性
倘 條 款 及 條件 之 任 何 一 款 或 多 項 條 款 , 或 其 任 何 情 況 下 之 應 用 由 於 任 何 原 因 在 任 何 方 面 被 宣 佈 為 無 效 、非 法 或 不 可 執 行 , 則 該 條 款 或 條 件 及 條 款 在 任 何 其 他 方 面 及 條 件 之 餘 下 部 份 的 有 效 性 、 合 法性 及 可 執 行 性 均 不 會 受 到 損 害 。
本 中 文 譯本 僅 供 參 考 之 用 , 倘 若 中 、 英 文 本 之 文 義 有 異 , 應 以 英 文 原 文 為 準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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